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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文
时间:2014-07-31 09:48:08  来源:   作者:  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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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一)未按规定组织本系统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二)未按规定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三)未依法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五)未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按规定予以公布;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六)未及时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七)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八)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十)其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节  其他机构和人员的责任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Xhd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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