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创办报纸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实践中要求申请单位多次补充材料、重复提供材料、提供不必要材 料的情况常有发生,给申请单位带来许多麻烦。在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尽量将申办单位须提交的材料表述得明确、具 体。
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此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在此仅补充说明两点:
一、第(一)项的《报纸出版申请表》和第(八)项的《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均为格式文本,申请单位可向报纸出版管理部门索取或在有关网站上下载,管理部门应无偿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