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旅游一趟回来后,发现旅游时遇到了旅游质量问题,你会怎么做?记者昨天在合肥市旅游质监所采访时获悉,面对这一问题,有些市民选择的是和旅游企业交涉,交涉不成功再投诉到旅游主管部门,却并不明白旅游投诉也是有有效期的。日前国家旅游局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从7月1日起将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
据了解,我国1991年曾颁布实施《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近几年,我就遇到过一些市民过了旅游投诉有效期再投诉的情况,这让我们在进行合法调查取证中也很为难。”合肥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介绍,造成一些市民过了旅游投诉有效期再投诉的原因是因为市民本身不知道旅游投诉有有效期,还有的情况是被旅游企业钻空子,故意拖延解决时间直到过了旅游投诉有效期。
据了解,根据国家旅游局刚刚出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从7月1日起,市民旅游投诉有效期将延长30天,从现在的60天变成90天。按照新规定,一旦接到旅游投诉,质监部门需在5日内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时间的延长对广大游客维护自身合法旅游权益意义重大,可以使投诉处理过程变得更透明,更有利于游客掌握调解进度,推动纠纷的尽快解决,我们也希望市民如果遇到旅游质量问题,第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第二要在有效期内及时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邢利萍介绍,按照规定,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作为投诉受理部门可以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