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然起步、加速或减速,的哥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接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
但是,近日,王某被一中院以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刑1年8个月。法院认为其行为属“碰瓷”。
2007年初,海淀警方接到多名司机报案称,被一的哥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为名诈骗钱财。
随后民警发现,北京新月联合汽车公司九分公司的哥王某,在过去的一年中,发生交通事故30余次,《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绝大部分均为对方全责。
据当事司机李某称,2006年4月14日,他驾车在海淀区一路口时,停在其右侧的一辆出租车突然启动,撞到了他的车。由于事发时,他下意识地打轮,车轮压了实线,交警判定其全责。在的哥王某要求下,李某给了王某700元,私了了。
警方发现,有7名司机与李某经历相同。
2007年2月9日,王某被警方控制。其承认“故意制造事故的说法”,每次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后,他就和对方索要修车钱和车份钱,或者走对方保险、自己修车。
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间,先后在海淀区等城市道路上,驾驶出租车,趁他人车辆违章变道或转弯时,采用追撞前车、或者急刹车造成对方追尾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共勒索人民币8635元。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近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释疑
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尚未危及不特定人员安全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俗称“碰瓷”。他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均为轻微剐蹭及追尾等,车辆修理费用总和不到1万元,可见事发时,双方车辆并未发生剧烈碰撞。而且事故波及的人员均为双方的当事人,范围较为狭窄和特定。
另外,王某制造事故的地点,主要位于城市一般道路,并非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其行为尚未达到足以危害其他不特定车辆和人员安全的程度,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