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司卫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洛阳铲》一书的出版、发行等传播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全国统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说明自己创作的《洛阳铲》一书描写李鸭子盗墓没有充分证据。诉讼费500元,原告李某负担200元,被告司卫平负担300元。
二审 判作者赔2万元
对此,原告李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我们胜诉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诉讼费。”李某告诉记者。
2013年10月份,洛阳中院在被告司卫平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认为,司卫平在无证据证明李鸭子盗墓的情况下,在《洛阳铲》中将李鸭子描写成盗墓贼,将该书出版,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对李鸭子的名誉造成了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洛阳市中院终审除维持瀍河区法院的两项判决外,另判司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损失2万元,并负担一、二审共1000元诉讼费。
作家正向法院申诉再审
今年5月,瀍河区法院向司卫平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而司卫平以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参加二审为由,正在向法院申诉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