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销售人员只强调该款产品年收益率锁定在6%,对自动赎回条款所附带的前提条件却只字未提,因为过去也买过这家的产品,收益还过得去,出于对该销售人员的信任,我忽视了评估整体市场风险。”李继明说。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方益认为,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的激增,看似设计“花样百出”,实则同质化日趋严重,且不同银行间的地盘争夺战也呈白热化。在考核压力驱动下,部分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向投资者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潜在风险。
记者以储户身份随机走访了广州几家商业银行,当表明想购买理财产品时,各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均笑脸相迎,热心推荐;但当记者提出需要一款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书回去仔细研究一番时,受访的几家银行客户经理的回答则大同小异:有什么不清楚可以口头解释,银行也提供简单的产品介绍小册子可以拿回去看,但详细的产品说明只有协议书上有,必须在购买产品签订协议的时候才看得到。
须进一步细化风险管控条款
一些专家认为,近年来,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逐渐成为民众重要的投资选择之一,银行理财市场的规范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银监会适时出台《办法》将有效整治部分商业银行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以及错误销售现象。但执行环节的一些具体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才能保证落实效果。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绪华认为,《办法》需制定对误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郑绪华指出,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美国银行支付1.5亿美元和解针对美林的集体诉讼都表明,银行必须对其售卖的理财产品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的社会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河证券研究员孙建波说,《办法》多次提到要对顾客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测评,但却未对测评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同时,仅以资产高低来划分客户级别、判断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方式也显得比较简单。孙建波认为,好的政策一旦缺乏标准势必难以执行,加之现在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操作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很容易为道德风险开绿灯。
此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区分产品的收益类型,让客户明白知道自己购买的到底是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浮动收益,或是保本保收益的产品类型。而不应用“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证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这类模棱两可的表述去误导消费者。
“投资者不是专家,银行必须恪守职业准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双赢。”郑绪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