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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真实与新闻记者的真实比较
时间:2014-07-17 16:14:01    来源:    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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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舆论监督,媒体侵权是不可以回避的一个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诬告和陷害。”不言而喻,新闻所报道的事实是否真实是法庭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侮辱毁谤的关键。 rPq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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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失实的情况有两种:⑴主要事实失实;⑵细节失实。事实上法律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比新闻学 上的事实真实更加宽松。集中表现在新闻学真实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和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真实。然而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 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新闻失实是指主要事实失实;如果事实基本准确,即使个别细节与词句不当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一点可以看作是法律为了保 护大众监督的权利而对媒体做出的让步。 rPq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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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慎重对待法律真实,并把它和新闻真实进行严格区分。新闻真实是“实际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记者听见了、看见了,写成了报道就认为是真的。”而法律的真实是有证据支持的真实,法律只承认具有证据的事实。 rPq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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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法官首先向记者要证据。如果记者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即使被批评者(原告) 也不能证明报道是不真实的,法庭也往往判新闻媒介和记者败诉。这样的司法原则显然不太符合新闻工作的实际,因为受到新闻时效性的限制,记者不可能像警察那 样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获取材料和反复订正事实,也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具有较充分的人证和物证来源。很多报道尤其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从采访到发稿时间非常有 限;而有些采访则是在没有第三者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是唯一证人,一旦采访对象矢口否认,媒介和记者就别无他法。 rPq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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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曾就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屡受暴力侵害,而得不到有效阻止和严厉制裁这一情况评说时,引用新闻界一位人士的话,“该反思制度缺陷和法律失位了,而记者被打一旦成了‘家常便饭’,法律的及时补位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了”。 rPq中国出版传媒网_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综合性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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